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3民初918号
原告:洛阳市锐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开发区孙辛辅路。
法定代表人:付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紫,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
被告:洛阳莱茵希德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产业集聚区长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杰。
原告洛阳市锐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创公司)与被告洛阳莱茵希德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锐创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锐创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市锐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45元(已减半收取),由洛阳市锐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飞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