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110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市诚达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鹿泉区黄壁庄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玉石高营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娄彦勘,该公司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河北玉石高营热力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市诚达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钢球款5016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408元,另本案执行费7416元。但其仍未按期履行。
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公民)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股权、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激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