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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县红山塑力电缆电器直销处、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322民初1018号 原告:建平县红山塑力电缆电器直销处,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红山街道镜湖社区(时代金领)06幢01022号。 经营者:***,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铁南街道铁南路9B号楼2单元5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1-1号7-5-2。 被告:***,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1-1号15-2。 被告:***,男,195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长青街149-13号5-6-1。 原告建平县红山塑力电缆电器直销处诉被告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平县红山塑力电缆电器直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建平县红山塑力电缆电器直销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