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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福建兴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22民初2300号 原告:***,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大佳(平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田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兴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长富南路**公路北港信息大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系福建兴磊建设有限公司的员工。 被告:古田县鹤塘中心小学,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鹤塘镇祥宅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小学校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兴磊建设有限公司、古田县鹤塘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履行了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5元,减半收取计60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