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发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中发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黄赋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002执143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中发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站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圣江路。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7********。 云南中发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2)川1002民初271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应于2023年2月28日前向云南中发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该公司垫付的货款120000元和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等进行查询以及对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经终本约谈,云南中发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