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高浪辐射防护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高浪辐射防护技术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23586号
原告:广州高浪辐射防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珠路吉沥街2号J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73323012F。
法定代表人:郑俊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绮雯,女,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萍,女,系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原告广州高浪辐射防护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8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高浪辐射防护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400元,由原告广州高浪辐射防护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黎秋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