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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锦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汝泰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豫0482民初4909号
原告广州锦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汝泰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锦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汝泰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于2017年11月12日签订的安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为被告提供了屏蔽系统,且经实际使用人验收合格,故被告河南汝泰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广州锦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2000元,故对原告广州锦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河南汝泰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8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及律师费,因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以及上述费用的承担问题,故对该部分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2日,河南汝泰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广州锦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安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项目为:奥泰公司1.5TMRI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诸暨仁泽医院)扫描机房RF屏蔽系统(包含扫描室屏蔽及装修工程、控制室装修工程、设备间静电地板安装、空调风管、磁屏蔽安装等工程)。甲方向乙方订购屏蔽工程,价格为182000元。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甲方通知乙方进场后一周内付合同总价的50%(即:91000元),安装合格后一周后付清余款,王凤奇在甲方处签字,王毅在乙方处签字,原被告公司分别在合同甲方、乙方处盖章。2018年4月17日,上述奥泰公司医用磁共振系统经诸暨仁泽康复医院和奥泰医疗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共同验收后由诸暨仁泽康复医院接收使用。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一、限被告河南汝泰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锦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82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锦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4元,减半收取计2262元,由原告广州锦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2元,由被告河南汝泰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岳源超
书记员  牛亚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