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豫0482执4966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广州锦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汝泰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汝泰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七日内按照本院(2019)豫0482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汝泰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汝泰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05017260080000022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07.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旭辉
书记员 李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