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豫0482执4966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广州锦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汝泰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汝泰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汝泰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105017260080000022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限额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常占伟
书记员 李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