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736号
原告***,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临武县。
委托代理人**波,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锦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广州锦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惠电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是被告锦惠电子的法定代表人,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岭南医院(以下简称岭南医院)是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的分院。岭南医院将医院的部分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了被告。2013年5月3日,原告应被告的安排为岭南医院室内装修,在装修期间因为被告的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原告坠落造成左胫腓骨近端骨折。原告受伤之后,**有将原告送往岭南医院治疗,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来原告自费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岭南医院、广州市正骨医院多次治疗,但是至今都没有痊愈。原告受伤之后,医生要求原告住院、做手术,但是被告不愿意为原告支付相应的医疗费,导致原告的病情恶化。原告曾经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要求及时为原告支付医疗费,但是被告就是置之不理,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医疗费3726元、误工费15113.36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60453.42元(暂计60453.4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840元,以上共计103132.7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依法建立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原告已经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赔偿,且仲裁委也已经受理,尚未有结果。现原告又向本院起诉人身损害赔偿,在仲裁委没有认定是否属工伤之前,本院不应就本案进行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本案是要以工伤认定为前置程序。由于本案尚未经过工伤前置程序,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黎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