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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81民初3547号 原告:苏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西环路。 原告苏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