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民初53号
原告:江苏丹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895859,住所地在江苏省丹阳市丹凤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厉洪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越,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涯,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云阳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22110T,住所地在江苏省丹阳市西环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芸,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云阳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253715741C,住所地在丹阳市西环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芸,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丹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江苏云阳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云阳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江苏丹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云阳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云阳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丹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被告江苏云阳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云阳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丹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云阳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云阳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9953元,减半收取为984976.5元,由原告江苏丹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谢铭
审判员姜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