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晟供热有限公司

天津市宇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华电天投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4执384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宇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开源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宇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华电天投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电南疆电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宇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华电天投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4民初14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优先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如12个月内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以上事实,问话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自行已和解,且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津0114执384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