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5381号
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发祥路28号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天津华电天投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水线路2号增1号于家堡金融区服务中心101-147(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电天投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立案。原告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