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淮开民初字第0882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9月18日生。
被告江苏联润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男,汉族,1973年11月4日生。
被告***,男,汉族,1976年5月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联润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