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润化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联润化工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淮开民初字第0882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9月18日生。 被告江苏联润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男,汉族,1973年11月4日生。 被告***,男,汉族,1976年5月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联润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