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10977号
原告: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联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台玻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联润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