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民初919号
原告:浙江林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镇黎羊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化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98号8718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泰兴市**百货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新都花城逸景园**幢。
经营者:***,该商行业主。
被告:泰兴市远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星港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八景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E30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崇阳联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崇阳县天城镇桃溪大道2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七元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江大道北8号14幢27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化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15层17C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广XX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农用化工产业链专用基地(英德市沙口镇红丰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联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台玻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市三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堆沟港镇(化学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化工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林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化集团有限公司、***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泰兴市**百货商行、泰兴市远东化工有限公司、八景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崇阳联大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七元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化农化有限公司、广东广XX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联润化工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三联化工有限公司、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林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林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林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浙江林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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