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23执1148号
申请执行人:正定县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南牛乡河里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
本院在执行正定县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123执11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