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3民初266号之一
原告:正定县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南牛乡河里村。
法定代表人:刘红立,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续续,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河北张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
法定代表人:梁向峰,公司总经理。
原告正定县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正定县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正定县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77.12元,减半收取计13388.56元,由原告正定县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宏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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