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正定县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23民初1352号
原告:正定县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南牛乡河里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中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续续,该公司主任。
被告:石家庄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镇强镇街6号。
法定代表人:冯金亮,执行董事。
被告:***(曾用名张建军),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邢更须,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正定县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邢更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正定县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定县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定县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计985元,由原告正定县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宏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娅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