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0281民初5224号
原告阳新县华川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川天然气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官桥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黄石市西塞山区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中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八建设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头笔社区五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大冶市大箕铺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箕铺***)。住所地:大冶市大箕铺镇***。
该村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大冶市大箕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冶市大箕铺镇******(以下简称******)。住所地:大冶市大箕铺镇***马易先湾。
该组负责人***。
原告阳新县华川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冶市大箕铺镇***村民委员会、大冶市大箕铺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新县华川天然气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湖北中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大冶市大箕铺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大冶市大箕铺镇******负责人***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川天然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各种损失款人民币302166.2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大冶市大箕铺镇***马易先湾进行土地平整工程,该工程由被告湖北中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被告***受被告***村民委员会和***的安排,开挖机施工。2018年9月24日,被告***在大箕铺镇***对面百米左右农田边进行开挖,不顾原告天然管道燃气警示标志,野蛮施工,下午17时40分将华川天然气管道挖破并造成大量天然气泄露,阳新区域通气中断。后经原告及相关部门紧急抢修,第三天才得以恢复。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共计损失302166.26元。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1、原告起诉主体有误,不应将***列入被告;2、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原告自己重大的失职过错行为所致,理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责任;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本案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已经主动到大冶市公安局如实陈述了事情发生的过程,大冶市公安局也对被告***进行了行政处罚。根据一案不两罚、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告又重新起诉被告***,违反了此办案原则,法院理应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中八建设公司辩称:1、2018年9月24日,原告管道挖破时,我方在大箕铺镇小箕铺村的施工工程量已全部完工,造成燃气管道破害的是由其它方工程施工所致,与我方无关;2、我公司承包的基本农田整治项目这一工程,施工地段涉及的范围包括在大箕铺镇8个村内,而事故发生地***马易先湾,我方没有任何工程量;3、我公司只是一个施工单位,没有义务和职责对我公司施工所涉及的村组任何地段进行巡查和监管;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虽然对方的民事权益受到了损害,但我方没有实施损害行为,无行为就无过错,更谈不上行为人的行为与对方的损害有因果关系,对方损害结果的发生与我方无任何关系,依法不存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大箕铺***辩称:1、原告在诉讼中陈述,被告***受被告***村民委员会和***的安排,开挖机施工,这与事实不符;2、该天然气管道的安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城镇天然气管道地下铺设深度设计规范要求;3、据了解,被告***在此处施工已有多日,且原告管理人员到哪里去了,为何不加以正确引导、制止或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4、本案原告遗漏了应当承担责任的该燃气管道的安装单位,这一部分责任也应由原告自行承担;5、被告***村民委员会在适时的情况下,将会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原告承担由此次诉讼所产生的不利后果。
被告******辩称:1、这个工程是***2015年农田整治项目,马易先湾整个土地平整都是在大冶市国土局设计红线范围以内,***马主任自始至终都没参与,村里没有责任;2、原告责任更大,整个管道埋设完全不符合设计要求,没有明显标志,不符合施工要求,我们有影像资料,最深的不足两公分,我们要求原告维修加固,原告派人到现场进行了查看,始终没有引起重视,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原告没有引起重视,如果引起重视,进行了整改就不会出现这个问题;3、作为我们组,不是盲目乱开采,我们跟村和农村农田整治部请示过,我们是有规划的,这个问题作为我们组来说,不用负这个责任。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经双方互相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经综合审查,客观、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4日18时许,被告******在知晓原告的天然气管道铺设在流经其湾的一段老港的情况下,雇请并支付报酬给被告***,由其对该段老港进行改造。被告***操作挖机进行作业时,因不清楚以上情况,不慎将铺设在港底的天然气管道挖破,导致天然气泄漏。事后,被告***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7月15日,原告统计天然气泄漏损失为:气源价差损失187446.26元、泄漏损失49500元、应急抢险费用65220元,合计302166.26元。审理过程中,四被告对上述损失有异议,但均未提出申请对具体损失数额进行司法鉴定。另查明,原告铺设在老港的天然气管道有部分裸露地表,且无警示标志。庭审中,证人吕某1、吕某2及大箕铺镇小箕铺村均当庭予以证实以上事实存在。
还查明,被告中八建设公司与大冶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大冶市大箕铺镇第一标段),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大冶市大箕铺镇柯大兴2015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地点:大冶市大箕铺镇;工程内容: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与桥梁、防护林绿化、村庄整治工程。该工程于2018年8月全部施工完毕,被告中八建设公司未雇请被告***进行施工。
本院认为,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被告***受被告******雇请,在不知悉原告天然气管道铺设的情况下,操作挖机对流经该组的老港进行改造作业时,将铺设在港底的天然气管道挖破,造成天然气泄露,原告遭受损失。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损失的发生,应承担主要侵权赔偿责任,本院酌定为责任的8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被告******雇请并支付报酬,被告***提供劳务,其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所承担的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被告******表示其老港改造工程为大冶市国土资源局工程,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铺设在上述老港的天然气管道存在安全隐患,亦无警示标志,有证人证词及大箕铺镇小箕铺村的书面证明为证,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管理不当的责任,本院酌定为责任的20%。原告认为上述老港改造工程属被告中八建设公司承建和被告大箕铺***发包的工程,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其要求二被告承担相关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的损失302166.26元,四被告虽有异议,但均未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予以认可。综上,原告应承担损失60433.25元,被告******应承担损失241733.0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冶市大箕铺镇******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阳新县华川天然气有限公司人民币241733.01元;
二、驳回原告阳新县华川天然气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34元,由原告阳新县华川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1167元,由被告大冶市大箕铺镇******负担46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