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中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27民初1295号
原告:刘文,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农民,住宜昌市。
被告:湖北中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头笔社区五组。
法定代表人:袁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刘文与被告湖北中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刘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向红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邓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