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峡光涂料有限公司、湖北中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民初2137号
原告:宜昌峡光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5QXP5K,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共升村**。
法定代表人:许先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华,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中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07078412XP,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头笔社区**。
法定代表人:袁华。
被告:***,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原告宜昌峡光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12月22日,原告宜昌峡光涂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峡光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峡光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原告宜昌峡光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