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枣宏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6民终15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襄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因与上诉人襄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23)鄂0683民初3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案涉施工合同未约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某某建筑公司、某某房地产公司在鉴定过程中均同意按照定额计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定额计价是按照国家或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项目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等数额,进而汇总确定建设工程造价。一审判决以案涉水电费实际由某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为由将定额项下的水电费全部予以扣减,处理不当。另,经鉴定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一审在认定应支付工程价款时已经扣减质保金,同时判令将工程价款下浮3%作为相应的维修费用,又判令某某建筑公司对质量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维修,显属不当。还需指出的是,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价款数额已经依据案涉施工合同约定下浮5%,一审判决在此基础上再次下浮,亦处理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23)鄂0683民初39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01元,上诉人襄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55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