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1752号
原告:**,男,土家族,出生于1973年11月25日,住湖北省鹤峰县。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铃萍,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山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经济开发区官桥村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68378532W。
法定代表人:秦道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邦志,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山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邱宗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