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石民五初字第00093-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林玉树
被告河北韩兴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淮镇后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炳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韩兴铸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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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程存杰
审 判 员 陈萌楠
代理审判员 王建东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游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