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力威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绿源烟囱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力威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5民初1300号
原告北京航天绿源烟囱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96749841X。
法人代表人李某,经理。
被告河南力威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661868093N。
法人代表人贺某。
原告北京航天绿源烟囱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力威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航天绿源烟囱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航天绿源烟囱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航天绿源烟囱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力威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航天绿源烟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