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523执8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下花桥镇新桥街50号,身份证件号码432621197109226619。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即墨市文化路719号5区3号楼1**301户,身份证件号码432621198007056612。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下花桥镇中心街9号,身份证件号码43262119651004661X。
委托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街道祭旗坡社区桂花路安置小区B区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3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研究,认为其申请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13)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23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