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山海方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民初17276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珊珊,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山海方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塘埗西村番禺大道北83号之一2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22号凯旋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州山海方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9日以讼争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