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民初17276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珊珊,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山海方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塘埗西村番禺大道北83号之一2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22号凯旋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州山海方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9日以讼争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