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811执238号
***、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申请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保证金179万元,并支付保证金自交付之日(保证金交付时间及金额分别为:2017年12月11日42万元,2017年12月18日130万元,2018年4月4日2万元,2018年4月25日5万元)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赔偿***诉讼费用损失1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180万元(含保证金本金179万元,诉讼费用损失1万元),余款***自愿放弃。现本院共执行到位182.04万元(含执行费2.04万元),本院(2020)湘0811民初4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执行完毕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