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财保440号
申请人:***,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晒坤,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22号凯旋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彭蓓。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单号0221430111000402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廖龙芝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艾
代理书记员  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