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祥兴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27929号
申请人:佛山市祥兴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林上路6号华美达广场2号楼1101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32AMJ26。
经营者:彭水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丽,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22号凯旋大厦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16801578K。
法定代表人:彭蓓。
被申请人:***,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原告佛山市祥兴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易李川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祥兴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051.9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佛山市祥兴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出具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祥兴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051.9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35.26元,由申请人佛山市祥兴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思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卓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