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祥兴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27929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祥兴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林上路6号华美达广场2号楼1101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32AMJ26。
法定代表人:彭水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丽,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22号凯旋大厦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16801578K。
法定代表人:彭蓓。
被告:***,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易李川,男,199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佛山市祥兴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易李川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祥兴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祥兴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祥兴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80.52元、财产保全费1035.26元,合计2215.78元(原告佛山市祥兴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祥兴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思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何卓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