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11执异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22号凯旋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彭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英,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土家族,1972年5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汇兵,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通程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对本案的执行依据(2020)湘0811民初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效力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异议人通程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通程公司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郑小兰
审判员  唐 亮
审判员  张桃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琳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