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1010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晒坤,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22号凯旋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彭蓓。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巍,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做出(2021)湘0103财保44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通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姚 倩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杜炫乐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