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1民初2422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艳,江苏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官塘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92052J。
法定代表人:余国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新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镇江市丁卯开发区纬五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4682732X2。
法定代表人:诸葛玉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童发记,男,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被告:**,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原告***与被告镇江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童发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镇江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童发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丹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