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湘1281执136号
洪江市红日广告图文店、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洪江市红日广告图文店与被执行人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湘1281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72875.87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案款71109元,缴纳执行费978元,缴纳诉讼费788.87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执行完毕结案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