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281执5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开元大道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189083769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怀化万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市安江镇新建路(原公路局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591047563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怀化万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怀化万信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保险收益、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诉讼中进行了财产保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但该房产首封机关至今未处理。被执行人所开发的“大黔门一、二期”房地产建设项目因历史遗留问题已纳入当地政府保交楼项目。对保交楼的相关资产本院现不宜处置。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1281执5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