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靖州县腾达钢材经营部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3)湘1229执433号 靖州县腾达钢材经营部、***、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靖州县腾达钢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动交款56707.5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靖州县腾达钢材经营部54844.26元,发放本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1823.26元。申请执行人靖州县腾达钢材经营部自愿放弃本院(2022)湘1229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判项确定的逾期付款利息及延履行利息,本院(2022)湘1229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湘1229执43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该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