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湘1229民初266号 原告:***,女,1990年5月22日出生,侗族,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州县飞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苗族,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189083769W。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开元大道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水泥河沙款25000元;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陈述的事实与理由:被告***、***、***挂靠被告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包了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靖州院区公租房配套项目的承建工程,因工程建设的需要,各被告于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份期间一直向原告购买水泥、河沙等施工材料,2021年4月27日,经结算,被告还拖欠原告的水泥河沙款共计25000元未支付,之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但各被告均已没有钱为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8日,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与被告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将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靖州分院公租房配套工程发包给被告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在《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委托代理人处签字。2017年9月29日被告***、***、***签订了一份《合伙经营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三人共同经营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靖州院区公租房配套工程,共同承担项目运行的所有风险及责任,被告***负责整个项目施工的全盘管理,被告***与***共同管理财务及配合甲方管理项目其他事宜。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出售水泥、河沙给三被告用于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靖州院区公租房配套项目建设。每次送货至工地上后,原告***与被告***均通过微信聊天进行了收货对账。2021年4月27日,因一直未付货款,被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给原告***,欠条上注明:“今欠到***水泥河沙款贰万伍仟元整,该材料用于怀化市二医院靖州院区公租房配套项目”。后原告追索欠款一直未得,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伙经营协议书、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足以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交付了水泥、河沙货物,应当获得货款。被告***、***、***合伙承包工程,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法律行为对全体合伙人产生法律效力,因工程项目欠下原告的货款25000元,被告***、***、***应对上述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建设工程的管理人、受益人,应当对工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所售水泥、河沙用于了承建的工程,故被告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欠款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九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5000元; 二、被告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依法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