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湘1281执保180号 关于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变更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3)湘1281民初817号之一、(2023)湘1281民初81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予以执行。经执行,本院依法对(2023)湘1281执保169号案件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变更,具体如下: 一、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为1914********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查封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交汇处(××城6栋)2××2号、2××3号、2××4号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湘(2017)怀不动产权第0××8号、湘(2017)怀不动产权第0××1号、湘(2017)怀不动产权第0×**]。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3年7月7日起至2025年7月6日止。 三、查封案外人湖南海棠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开发的洪江市安江镇××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203房、207房、208房、209房房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洪房售许字(2022)第××号]。查封期限两年,自2023年7月7日起至2025年7月6日止。 本案变更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