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湘1281执保180号
关于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变更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3)湘1281民初817号之一、(2023)湘1281民初81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予以执行。经执行,本院依法对(2023)湘1281执保169号案件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变更,具体如下:
一、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为1914********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查封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交汇处(××城6栋)2××2号、2××3号、2××4号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湘(2017)怀不动产权第0××8号、湘(2017)怀不动产权第0××1号、湘(2017)怀不动产权第0×**]。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3年7月7日起至2025年7月6日止。
三、查封案外人湖南海棠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开发的洪江市安江镇××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203房、207房、208房、209房房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洪房售许字(2022)第××号]。查封期限两年,自2023年7月7日起至2025年7月6日止。
本案变更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