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29执异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怀化市城东新区五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00448195045X。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开元大道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18908376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称,2017年9月28日,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与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5月29日又签订了《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靖州院区公租房配套工程变更增加项目补充协议》,异议人将靖州院区公租房配套工程发包给申请执行人承建,合同对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合同价款、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80天;工程造价约5112177.97元;工程款项支付;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约定“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本合同确定的合同工期加甲方批准的顺延工期之和计算,实际施工工期超过时间,每推迟一天罚金1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30日开工,因工程质量问题而返工,2019年8月13日才完工验收,施工期限为682日,扣除90天财政评审日期,超期412天。申请执行人提供初审报告后,未进行审计和未就迟延问题达成一致,异议人也一直没有支付款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遵守放弃利息的承诺违约,特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执行(2023)湘1229执1号案件,待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结后决定是否执行。 经查明,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受理后,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2022)湘1229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判决: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33681.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27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不服判决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2022)湘12民终157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为此,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湘1229执1号。2023年1月11日,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以对工程款利息双方已达成协议不予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执行(2023)湘1229执1号案件,待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结后决定是否执行。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为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违反了与异议人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对执行标的的约定内容,并非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行为违法或者执行行为损害其合法权利的情形,其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