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281执保169号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3)湘1281民初817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执行。 经执行,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冻结了被申请人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洪江市支行账号为1914********的账户存款,冻结金额以1457000元为限,实际冻结49672.47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6月16日起至2024年6月16日止。 因未能足额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部分保全,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