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229执353号
***、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洪江市兴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动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资及迟延履行利息226783元,并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1213元、执行费3301.7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迟延履行利息,(2022)湘1229民初1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湘1229执35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该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