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602民初6161号
原告:岳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9元,由原告岳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