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3347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斌,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第三人:湖南先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117号金典商务中心5幢811房。
法定代表人:周再祥。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湖南先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办理缓、免交诉讼费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曹 敏
人民陪审员 陈 婷
人民陪审员 王灵芝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阳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