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044号
申请人:***,女,194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申请人:冼某,女,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申请人:庞舒,女,200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申请人:庞某1,男,200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法定代理人:冼某,女,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系庞某1之母。
申请人:庞某2,男,200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法定代理人:冼某,女,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系庞某2之母。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名冉,广东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广利,广东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先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117号金典商务中心5幢811房。
法定代表人:周再祥。
申请人***、冼某、庞舒、庞某1、庞某2(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先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保全被申请人价值558000元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先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8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资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佳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