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406执保173号
本院执行的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湖南先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21)湘0406民初233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已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名下华夏银行账户一个,实际控制金额580895.75元(冻结期限为1年,冻结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29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