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3125民初367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湖南省花垣县。 被告:**,男,1986年6月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湖南省保靖县。 被告: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南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5MA4T3CUM08。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18,09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8,0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计算时间:从2022年8月17日起至付清本息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中齐建筑公司承包保靖县清水乡清水岗学校幼儿园项目,将其承包项目中的堡坎、校门、硬化坪坝工程转包给被告**,被告**租原告挖机及司机为其挖掘工程堡坎、大门柱基、整平坪坝等,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6月7日补签《租用挖机合同》,约定完工后甲方两个月内未结清余款,按每天300元违约金给乙方,2022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结算工程款为31,090元,已支付13,000元,剩余工程款18,090元、违约金18,000元未支付,中齐公司未尽监督付款义务,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对两被告提起诉讼,后于2022年12月23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作出(2022)湘3125民初1334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湘3125民初1334号案件的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均与本案相同。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依法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超 附页 本裁定适用的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