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鼎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9民终25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鼎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号金领家族第A片2005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奇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鼎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功岩土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22)湘0922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奇建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2)湘0922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鼎功岩土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中奇建筑公司因案涉高喷灌浆设备转场需要,将塔架分体切割处理,案涉高喷灌浆设备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损害,但不存在毁灭。此后中奇建筑公司雇请案外人***将案涉高喷灌浆设备焊接,现案涉高喷灌浆设备已恢复原状,且能够正常使用。一审认定案涉高喷灌浆设备损坏无法使用的事实错误。二、湖南志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志成资评报字[2022]第0408HFAX号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称资产评估报告)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鼎功岩土公司向法院申请鉴定内容为案涉高喷灌浆设备、发电机于2022年4月8日的市场价值。对于案涉设备能否使用以及中奇建筑公司对案涉设备分体切割处理造成的损失没有进行鉴定。中奇建筑公司仅对已灭失的发电机以及因分体切割高喷灌浆设备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鼎功岩土公司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案涉工程项目结束后,鼎功岩土公司无故将案涉高喷灌浆设备及发电机滞留施工现场,中奇建筑公司多次告知鼎功岩土公司将设备搬离。2022年4月因防汛及工程验收需要,中奇建筑公司将案涉高喷灌浆设备搬离。因鼎功岩土公司不将设备搬离施工现场才导致中奇建筑公司将设备切割搬离,鼎功岩土公司对损害结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鼎功岩土公司答辩称,一、2022年4月8日,中奇建筑公司在未告知鼎功岩土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将鼎功岩土公司的高喷灌浆设备切割损毁,已无法修复。二、资产评估报告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中奇建筑公司在一审中对该资产评估报告未提异议,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三、2019年8月16日双方签订《劳工清包合同》,鼎功岩土公司将相关专业设备运抵中奇建筑公司项目工地后,中奇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导致鼎功岩土公司的施工设备滞留在中奇建筑公司项目工地。综上,中奇建筑公司在未通知鼎功岩土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切割鼎功岩土公司的设备,严重损害了鼎功岩土公司的合法权益,鼎功岩土公司请求二审查明事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鼎功岩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奇建筑公司立即赔偿鼎功岩土公司设备损失320000元;2.判令中奇建筑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16日,鼎功岩土公司与中奇建筑公司签订《劳工清包合同》,合同约定由中奇建筑公司委托鼎功岩土公司在***垸和花果山垸各做灌浆围井两个。因双方就合同履行发生纠纷,鼎功岩土公司将案涉高喷灌浆设备(附带柴油发电机设备一套)滞留在中奇建筑公司的项目工地。纠纷发生后,中奇建筑公司曾要求鼎功岩土公司将设备移走,**功岩土公司未将设备移走。2022年4月,桃江县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指挥部因防汛需要确保防汛通道的畅通,桃江县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指挥部通知中奇建筑公司,要求中奇建筑公司对城关垸、花果山垸、***垸及新建泵站现场施工的遗留物、机械设备进行全面的拆除、清理、撤离。2022年4月8日,中奇建筑公司在未通知鼎功岩土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对案涉高喷灌浆设备进行切割后予以搬离,导致案涉高喷灌浆设备损坏无法使用。鼎功岩土公司所有的高喷灌浆设备、发电机的价值经湖南志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为高喷灌浆设备、发电机在评估基准日2022年4月8日的评估价值为149200元(不含税)。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侵犯。中奇建筑公司在收到桃江县城市防洪工程建设指挥部防汛任务后应及时通知鼎功岩土公司将案涉设备移走,但中奇建筑公司在未通知鼎功岩土公司情况下擅自将鼎功岩土公司所有的案涉设备予以切割,导致鼎功岩土公司所有的高喷灌浆设备及发电机损毁,中奇建筑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鼎功岩土公司与中奇建筑公司因合同发生纠纷后,鼎功岩土公司应采取协商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而非长时间将案涉设备滞留在中奇建筑公司施工场地,故鼎功岩土公司对于本次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相应减轻中奇建筑公司的责任,根据鼎功岩土公司、中奇建筑公司的过错程度,依法确认由鼎功岩土公司承担20%的责任,中奇建筑公司承担80%的责任。鼎功岩土公司因中奇建筑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鼎功岩土公司所有的高喷灌浆设备、发电机的价值经评估为喷浆设备、发电机在评估基准日2022年4月8日的评估价值为149200元,故鼎功岩土公司的损失确定为14920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湖南鼎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损失11936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湖南鼎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12元,由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38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由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 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中奇建筑公司陈述,案涉高喷灌浆设备拆除后运到废品收购站,**功岩土公司报案,派出所办案人员提出将发电机存放在废品收购站。因未对其依法进行保管,可以认定发电机已灭失。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一、损失认定;二、责任划分。 关于焦点一。本案中,中奇建筑公司与鼎功岩土公司之间签订《劳工清包合同》后,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鼎功岩土公司将案涉设备滞留在项目工地。中奇建筑公司未通知鼎功岩土公司擅自将鼎功岩土公司所有的案涉高喷灌浆设备切割,导致案涉高喷灌浆设备毁损。案涉高喷灌浆设备、发电机的价值经评估价值为149200元。因案涉高喷灌浆设备已毁损、发电机已灭失,一审根据该评估报告认定损失为149200元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中奇建筑公司提出案涉高喷灌浆设备已恢复原状,且能正常使用,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焦点二。本案中,鼎功岩土公司作为案涉高喷灌浆设备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中奇建筑公司赔偿损失。鼎功岩土公司虽与中奇建筑公司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但未积极解决争议,而将案涉高喷灌浆设备长期滞留在中奇建筑公司项目工地,对于损害结果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综合本案案情,认定鼎功岩土公司承担20%、中奇建筑公司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中奇建筑公司针对责任划分所提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佑明 审判员  吴 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姣